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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本和鋼筆

​預立遺囑

遺囑,是確保身後事務依照本人意願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透過預立遺囑,可以提前安排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喪葬方式等事項,並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後續程序被妥善執行,讓個人的想法被尊重、被實現,也避免繼承人之間因誤解或歧見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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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

遺囑全文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載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自書遺囑的特色在於製作流程簡便,但也容易因形式不合法或內容不明確而導致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

由立遺囑人以口述方式表達遺囑內容,並由代筆人記錄、朗讀,經立遺囑人確認後,載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立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

代筆遺囑常見於立遺囑人因故無法書寫,或希望由專業人士協助整理遺囑內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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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

由立遺囑人口述自身姓名、遺囑內容與年、月、日,並由見證人據實筆記,再經全體見證人簽名;若採錄音製作,則見證人亦需口述自身姓名及確認遺囑內容為真,並於錄音帶製作完成後當場密封,在封縫處載明年、月、日及全體見證人簽名。

​口授遺囑僅適用於特殊緊急情況,若立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製作遺囑,即應採他法製作,而原口述遺囑會在3個月內失效。

公證遺囑

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並由公證人據實筆記、朗讀,經立遺囑人確認後,載明年、月、日,再由立遺囑人、公證人及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

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相似,不過公證人依法僅能確保文件的真實性,無法保證遺囑內容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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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

立遺囑人可透過前述方法之一製作遺囑,密封後於封縫處簽名,並與見證人一同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載明提出的年、月、日及立遺囑人陳述,再由公證人、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的優點在於高度隱密,但由於程序繁瑣,且無法確保遺囑效力,因此實務上較少人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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