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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怎麼做?製作重點一次看
代筆遺囑是因立遺囑人可能因為久病臥床、年老無力或不識字等情形而無法親自書寫的情況下,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形式。這種情況下,律師往往會扮演代筆人的重要角色,提供專業的協助,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為什麼需要預立遺囑? 預立遺囑作為一種遺產規劃工具,能確保立遺囑人所擁有的一切,在離世後能夠合理地分配給我們所愛的人。這並非僅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個讓我們掌握未來的工具,而預立遺囑的優點包含: 確保財產合理公平分配,避免家庭內爭執和紛爭:透過預先制定遺囑,個人可以明確表明其財產分配意願,避免家庭成員間的爭執和紛爭,從而維護家族和睦。 減少遺產稅和其他財務負擔,保障家人經濟利益:通過巧妙地規劃和安排財產分配,個人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產生的稅負。 提供更多彈性和控制權,實現個人的價值觀和目標:個人可以在遺囑中設立各種條件和規定,如信託基金、慈善捐款等,以實現自己的價值觀和目標。 律師代筆遺囑的製作流程 由律師進行代筆遺囑,是目前實務上最常見到的代筆遺囑製作模式,特別是當遺囑人因健康狀況或其他因素無法自行書寫時,即需要專業人士來協助製作遺囑。以下是律
什麼是遺贈?遺贈可以對抗特留分嗎?
什麼是遺贈? 遺贈是指遺贈人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無償地贈與指定的受遺贈人,為一種單獨的法律行為,意味著遺贈的成立與執行並不需要受遺贈人的同意或參與,只需在遺贈人過世後,遺囑中所指定的遺贈內容便自動生效。 在法律上,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才能具有效力。遺贈可以包括各種類型的財產,例如現金、房地產、股票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遺贈人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受遺贈人,這些受遺贈人可以是個人、機構,甚至是尚未出生的胎兒。 需要注意的是,遺贈的效力是在遺贈人去世後才會發生,且必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因此,遺贈的設立和執行必須謹慎,以確保其合法性並符合遺贈人的意願和受遺贈人的權益。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規定於民法繼承遺囑篇章中,旨在確保繼承人至少能夠獲得其應得的最低遺產份額,無論被繼承人(遺贈人)在遺囑中如何分配其財產。這個機制的存在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過度偏袒某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從而損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以下為特留分相關條文整理: 法規依據 內容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
遺囑這樣寫才有效!遺囑製作要點剖析
很多人會認為立遺囑是一件需要避諱的事情,但其實遺囑是確保財產分配依照本人意願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也不是只有高齡長者或富有的人才需要立遺囑,實際上,只要涉及財產繼承、家人保障、避免糾紛等情況,都需要提早訂立遺囑。 什麼情況下需要立遺囑? 有財產分配規劃需求,例如: 因繼承人組成複雜,擔心未來發生遺產糾紛 希望將部分財產留給特定繼承人 想要照顧非法定繼承人的親友(如媳婦、女婿或朋友) 特殊家庭狀況考量,包含: 再婚家庭,希望同時保障前後段婚姻關係的子女權益 繼承人中有人對自己不孝,希望減少其繼承份額 避免法律糾紛 由於現代人資產結構與家庭關係日趨複雜,導致遺產糾紛案件逐年增加,而預立遺囑可以: 明確表達財產分配意願,減少家族紛爭 預先指定遺囑執行人,確保身後事務依遺囑內容順利執行 提升辦理繼承登記的效率,避免時間與金錢的浪費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遺囑的生效要件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一份合法且有效的遺囑,製作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立遺囑人須年滿16歲且具法律上的行為能力 遺囑內容不得違反強制規定(例如特留分比例) 不同的遺囑類型需個別依法定方式完成製作


遺產稅要如何計算與申報?
在人生旅途中,遺產繼承是每位民眾難免要面對的重大事件,而遺產稅的計算與申報,涉及到稅務、法律等多個層面。然而,稅法規章是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的,了解最新的遺產稅法規成為了處理遺產繼承時不可或缺的一環。本文整理民國115年財政部最新公示的資料,為您提供遺產稅申報與計算的資訊。 遺產稅該由誰繳納?申報範圍又有哪些?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依被繼承人的身分不同,其應課遺產稅的財產範圍分別如下: 被繼承人 應稅財產範圍 經常居住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國民 在臺灣境內及國外的全部財產 經常居住在海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外國人 在臺灣境內的全部財產 大陸地區人民 在臺灣地區的全部財產 此外,須特別留意中華民國國民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仍應依前述標準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的免稅額、各類扣除
如何補報遺產稅?
小德與小憶夫妻倆育有兩名子女,三十年夫妻生活,小德為了家庭經濟在外工作,小憶則在家操持家務、照料子女長大成人,家中財務由小德全權負擔,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一場大病小德意外過世,考量小憶老年生活會需要用錢,孝順的孩子們未經小憶同意,就偷偷為小憶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並向國稅機關申報遺產稅,小憶知道後,感動孩子們的孝心,又擔心孩子成家立業均需要用錢,拒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下遺產稅應如何補申報呢? 遺產稅補申報的步驟 評估遺產總額:首先,需要對遺產的總額進行評估,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股票、銀行存款等。 理解法律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確認補申報的條件和期限。 準備必要文件:包括遺產稅申報書、除戶謄本、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 提交補申報: 向稅務機關提交補報遺產稅相關文件與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 繳納補稅及利息:根據稽徵機關的計算,繳納應補繳的遺產稅及相應利息。 補申報之法規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


子女不孝可以不讓他繼承嗎?怎樣會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是一個敏感且複雜的議題,在我們的社會中,家庭關係總是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在孩子年幼時,含辛茹苦將小孩扶養長大,結果在孩子成年後竟對父母不聞不問,孩子不孝日後又來爭討遺產令人心痛,在這篇文章中,將探討法律下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規定,並通過實際案例分析來揭示法院如何對此類爭議作出判斷和裁決。到底子女不孝可以不給遺產嗎?法律上的喪失繼承權怎麼界定?又該如何防範相關的繼承爭議糾紛呢? 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的立法背景 繼承是法律上規定的一種財產轉移方式,當一人死亡後,其財產會根據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的方式轉移給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規定,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在某些情況下,子女還是會因為特定行為而喪失這項權利喔! 在法律、社會、家庭倫理的通念上,「不孝」被視為一種嚴重的行為,甚至可能導致子女喪失繼承權。然而,「不孝」的法律定義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一般來說,不孝行為可能包括嚴重忽視或虐待父母、長期不履行對父母的經濟或情感支持義務、故意傷害父母或對父母造成重大傷害等。 當法院判定子女存在不孝行為時,會依法剝奪其繼承權。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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